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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的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能否迁入我市?

时间:2009-12-19 14:0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十条的规定和苏环控〔2008〕3号文《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转入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和行政法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十条的规定和苏环控〔2008〕3号文《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转入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尾气排放标准的,应退回原住所地。因此,外地的轻型汽油车转入我市时应首先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凡排气污染超过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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