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 4、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5、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6、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7、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8、旅游载客汽车、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营运(非出租)客车、轻型货车、大型货车、专用车辆等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应由市(地)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9、填写《无锡市汽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10、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办理程序: 1、到车管所四号楼一楼提交《无锡市汽车延缓报废审批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2、由查验民警查验确认车辆,将查验情况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3、车辆上机动车检测线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检验合格后报四号楼2楼机动车管理科审核; 5、机动车管理科审核《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机动车检测报告单》,符合规定的在《无锡市汽车延缓报废审批表》上签注意见报支队车管所复核; 6、支队车管所复核后符合规定的上报支队审批; 7、支队审批同意后,车主到三号楼1楼综合收费处交纳各项规费; 8、到三号楼6号窗办理行驶证签证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三)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100元/次 汽车人工检验费: 50元/次 收费依据: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五)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规定: 旅游载客汽车 每年定期检验2次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每年定期检验2次 营运(非出租)客车 每年定期检验2次 轻型货车、大型货车 每年定期检验2次 专用车辆 每年定期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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