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的通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砼泵车、自卸货车、泥浆槽罐车和从事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建筑垃圾(含渣土)等运输的车辆。 二、市区的312国道(具区路至342省道段)、342省道(312国道至西环路段)、西环路(342省道至环太湖公路段)、环太湖公路(西环路至渔港路段)、渔港路(含)、环湖路(含,渔港路至山水东路段)、山水东路(含,环湖路至具区路段)、具区路(含,山水东路至312国道)构成的环线及环线以内区域道路,除上列国道、省道和西环路、环太湖公路段外,全天实行限制工程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三、工程运输车辆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领取车辆上路行驶核准标志。需进入限制通行区域、道路行驶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办理准行证后,按指定时间、线路行驶。 需进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立交通标志限制工程施工运输车辆通行的其它道路,按本通告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暂停办理或者收回准行证。 五、本通告自2010年 6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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