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多次出险业务行业自律
实施细则
近年来我省车险业务赔付率居高不下,导致车险长期亏损经营,严重影响到各公司经营效益的偿付能力。为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扭转行业亏随局面,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目前江苏车险市场上多次出险客户,各会员公司共同制定《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多次风险业务行业自律实施细则》,以资遵守执行。具体如下:
一、多次风险业务定义
多次风险业务为:商业险上一年度出险3次及3次以上客户
二、实施时间、对象、业务范围、实施方式
时间:2009年6月15日起
对象:省内经营车险的所有产险公司(含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
业务范围:商业车险所有出险3次及3次以上客户
实施方式:各公司提供理赔信息,通过外网查询(www.jscxpt.com或者jsbx.jscxpt.com)使用,行业通过车险自律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三、具体要求
1、在我省商业车险理赔信息共享之后,各公司承保时通过协会建立的平台逐单查询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无赔款优待及上年索赔记录”系数—A款、或“以往保险年度索赔记录”系数—B款、或“无赔款折扣”系数—C款。出险一至两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不包含已经注销的案件)
2、各公司应及时、准确按照相关要求向平台报送理赔相关数据。特别是对于已经注销的案件必须及时上传数据。
四、违约责任
1、各公司违反第三(1)项规定的,自愿按违约业务足额保费部分交纳违约金,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交纳违约金,最高以十万元为限。
2、违反第三(2)项规定的,公司未及时或不准确向平台报送数据的,除自愿按每次(笔)一千元交纳违约金外承担由此给被保险人或者相关公司带来的所有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