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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补充(一)

时间:2010-05-02 01:5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08版 补充(一) 为维护我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08版
补充(一)
 
为维护我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我省车险业务又快又好发展,经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08版》补充一(以下简称“补充一”),以资共同遵守。
一、各公司应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相关规定:
1.严禁各保险公司以“垫资”、向被保险人或专、兼业代理提供“周转金”。
2.严禁利用各险种保费“混结”车险保费。
3.以支票支付车险保费的,支票付款人与被保险人必须有关联关系,并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保单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2)支票付款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一致;
(3)支票付款人与保费发票上付款单位名称一致;
(4)有材料证明付款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相关利益关系的情况。
4.严禁收取支票后,保费未达账时提前做人工确认。
5.严禁以人工收费确认形式确认现金保费。但由于银行系统问题或POS机故障导致的特殊应急情况除外,具体办法如下:故障发生时,在向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备后,可在银行柜面直接将现金存入或者使用绑定保费收入户的pos机刷入保险公司指定的保费收入帐户,保险公司在收到“交款凭证”后按支票付费流程进行收款确认后打印保单。
6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任何以退保或赔款直接冲抵保费。
对违反“见费出单”相关规定的,处以该笔违约业务应收保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10万元。
二、严禁以降低机动车辆整车价格方式变相降低保费,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1、严格遵守《江苏省机动车辆车价平台实施细则》,并按照相关价格进行承保。
2、严禁以协议或其他形式约定,对车损险不足额承保的车辆,按足额投保进行赔付。
3电话营销业务一并遵照《实施细则》执行。
对于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以该笔违约业务应收保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报江苏保监局。
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受到监管部门查处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监管部门处罚金额扣除等额车险违约保证金。
四、本《补充一》与《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补充一》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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