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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区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排

时间:2010-02-01 09:0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无锡市公安局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适应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环保标志区域限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无锡市公安局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适应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环保标志区域限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无锡市区在用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排放合格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标志种类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
  对排气污染物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及符合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标志;对其他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色标志。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二、发放对象
  悬挂无锡市区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以及委托本市代检和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号牌机动车。
  三、发放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核发绿色标志:
  (1)2000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且在“国Ⅰ”达标排放目录内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8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使用NPG、LPG的单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5)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符合国Ⅲ或国Ⅳ标准的汽车。
  排气检测合格的其他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四、环保标志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和要求
  申领机动车所有人(或代办人)在申领标志时,必须提交以下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件(原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提交有效证件,经环保部门审核后领取环保标志和排放合格证。
  (三)申领途径
  1、新车上牌申领可直接在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和公安部门认定的各新车上牌****点申请办理;
  2、定期年度检验车辆、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在用车申领可凭《无锡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直接在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申请办理;
  首次申领时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
  (四)提前申领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6月1日起所有外地进京车辆必须持有所在的环保部门发放的环保合格标志和排放合格证,北京交警将对无标志车辆予以劝返。上海、杭州等地陆续开展了环保标志分级区域限行。未到下一年度检验周期或年度检验(含新车上牌)时未领取环保标志的车辆如有需要可至指定地点提前申领。符合绿色标志申领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审领黄色标志的须经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凭《无锡市机动排气检测合格报告》办理。提前申领期限自2009年5月25日至7月30日,申领时间为工作日9:00--16:30。尾气排放检测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检测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五)受理地点
 

领种类

地点

地址

新车常规申领

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

贡湖大道288号

东方汽车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广南立交桥堍

年检常规申领

江苏广厦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苏锡路638号

无锡市高标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锡山区锡沪中路97号

苏州中标无锡分公司

金城湾路94号

无锡市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石门路1号

提前申领

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运河东路388号


  五、有效期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一致。再次申领与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一并进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时间和频次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
  六、标志使用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排放合格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不收取工本费。
  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排放合格证与机动车行驶证一并保存,随车携带,以便检查。
  七、标志补发
  环保分类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申领地点申请补发。
  八、自2010年6月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九、我市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具体管理措施另行通告。
  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排放合格证发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在尾气排放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排放合格证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咨询与投诉。咨询投诉电话:85058005。
  十一、市公安部门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排放合格证发放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本通告自2009年5月25日起实施。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无锡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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