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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十二条变化

时间:2010-03-01 09:4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放宽申请驾驶证身体条件。 111号令从下肢、手指、听力等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是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

    一、放宽申请驾驶证身体条件。

    111号令从下肢、手指、听力等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是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是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规定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三是放宽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规定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二、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

    摩托车是许多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每年约有500万名群众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按照原来的规定,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二十日后可以参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需要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今年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摩托车下乡工作,采取组织民警下乡等方式,为群众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大大方便了群众。为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为申请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更多便利,111号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三、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随着社会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加,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允许在暂住地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为在暂住地居住生活的群众申领汽车驾驶证提供了便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111号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无须回到户籍地申领。


    四、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驾驶证。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而大中型客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修改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设定为被注销不超过两年,是要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有关“驾驶证被注销后档案保存两年”的规定相衔接。恢复驾驶资格的要求设定为考试科目一合格,是因为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主要原因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考试科目一,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深化安全驾驶意识。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五、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

    按照原来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检查证明。但从历年来驾驶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结果分析,60周岁以下的驾驶人,在一年内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不大。另外,不少驾驶人反映,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过于频繁,希望能适当延长体检周期。因此,111号令改进了驾驶人的体检制度,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六、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一些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导致驾驶证被注销。2007年,公安部修改《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时规定了可以延期办理,但鉴于该规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在部令中作出规定。111号令明确规定,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申请可以由驾驶人本人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延期期间驾驶证有效期或体检周期已经过期,因此,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七、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驾驶证换证、补证业务,受到驾驶人的普遍欢迎。根据群众的新需求,111号令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说明的是,允许代理人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是允许代替驾驶人参加身体检查,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必须由本人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


    八、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

    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一是取消了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包括: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二是合并了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逆向行驶等3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与不按规定超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三是降低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降低为3分。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九、健全驾驶证审验规定,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

    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11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有关规定: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的许可条件的,应当先降低准驾车型,或者申请注销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考试合格。


    十、严格补领驾驶证规定,杜绝恶意补领驾驶证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法定证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确保驾驶证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91号令取消了以往补领驾驶证时需登报申明的规定,改为由驾驶人直接申请补领驾驶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假借驾驶证丢失的名义向车管所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这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混乱。为此,111号令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回补领的驾驶证并记6分。
    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辆管理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的驾驶证后,其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十一、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驾驶人安全驾驶义务。

    驾驶人的身体条件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此,111号令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申报义务:一是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关于视力、辩色力、听力、上肢、下肢的规定,或者具有躯干颈部存在运动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及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二是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为确保上述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求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明确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车身设置专用标识。

    为更多体现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关爱,111号令规定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同时,统一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为国际通用的蓝色轮椅残疾人标志图案,供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在车身上设置。设置时,应在驾驶车辆的前后分别粘贴且粘贴的位置应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这项规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是为了体现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关爱和保护:一是警示其他车辆注意安全和礼让。二是保障停车泊位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明确规定了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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